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912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蕭智中
債 務 人 謝進煒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壹仟肆佰壹拾柒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六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計付
九期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柒仟柒佰零玖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計付第一期新臺幣參佰元,第二期
新臺幣肆佰元,第三期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惟連續
計付期數最高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鄭心怡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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