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135號
KLDV,105,司促,1135,2016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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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135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務 人 吳羚嘉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參仟柒佰肆拾玖
    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玖仟柒佰捌拾參元自民國九十
    五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五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八
    月四日止,按每月新臺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玖仟捌佰伍拾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柒萬零壹佰零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五計算之利息
    。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玖仟貳佰柒拾元,及
    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付之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鄭心怡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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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