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1號原 告 廖翌超訴訟代理人 楊舜麟律師被 告 林月娥訴訟代理人 王彥迪律師被 告 楊文郎(即楊金土繼承人) 楊文進(即楊金土繼承人) 楊美柑(即楊金土繼承人) 楊買(即楊清繼承人) 黃淑芳 趙 華 沈淑梅 林思妘 林宸逸 楊博任 楊美惠被 告 楊美珍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張能安被 告 楊陳美栗 林紋妃 楊雅竹 楊雅傑兼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庭維(即楊清繼承人)被 告 楊統茂 楊玉梅 林美燕被 告 王煉榮 王天助 王天佑 王天祥 王素蘭 王素華兼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欽銘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5 年2 月22日下午3 時20分於本院第八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 由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二、本件前於民國105 年1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惟有再行調查 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並訂民國105 年2 月 22日下午3 時2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 原告並應於5 日內具狀提出系爭土地自101 年起迄今歷年申 報地價到院。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永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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