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71號
KLDV,104,訴,71,20160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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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1號
原   告 廖翌超
訴訟代理人 楊舜麟律師
被   告 林月娥
訴訟代理人 王彥迪律師
被   告 楊文郎(即楊金土繼承人)
      楊文進(即楊金土繼承人)
      楊美柑(即楊金土繼承人)
      楊買(即楊清繼承人)
      黃淑芳
      趙 華
      沈淑梅
      林思妘
      林宸逸
      楊博任
      楊美惠
被   告 楊美珍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能安
被   告 楊陳美栗
      林紋妃
      楊雅竹
      楊雅傑
兼上四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楊庭維(即楊清繼承人)
被   告 楊統茂
      楊玉梅
      林美燕
被   告 王煉榮
      王天助
      王天佑
      王天祥
      王素蘭
      王素華
兼上六人
同訴訟代理
人     王欽銘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5 年2 月22日下午3 時20分於本院第八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05 年1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惟有再行調查 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並訂民國105 年2 月 22日下午3 時2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 原告並應於5 日內具狀提出系爭土地自101 年起迄今歷年申 報地價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永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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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