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33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訴訟代理人 陳天翔
陳柏維
被 告 江易達
江季叡
訴訟代理人 江易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5年3月24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翁靜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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