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監宣字第168號
聲 請 人 陳惠芬
相對人即受
監護宣告人 陳鄭妙
關 係 人 陳仕政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陳鄭妙(女,民國二十四年六月二十三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定陳惠芬(女,民國五十一年九月二十八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指定陳仕政(男,民國五十九年一月十六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陳惠芬為相對人陳鄭妙之女,相對人 因罹患失智症,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 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聲請准予裁定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 人,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及相對人之子陳仕政為會同開具 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 、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民法第14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 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 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 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 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 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 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 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 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監護人之職業、經歷、 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法人為監護人時 ,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 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0條、第1111條第1項及第1111條之1 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長庚醫療財 團法人基隆長庚紀念醫院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為證。又經
本院在鑑定人即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基隆長庚紀念醫院葉卓俞 醫師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本院訊問固能應答無誤等情, 有本院105年1月18日訊問筆錄及相對人照片2張在卷可稽, 惟其精神狀態經鑑定結果,略以:根據鄭女(即相對人)臨 床表現及家屬陳述,鄭女罹患失智症可能性極高,失智症為 一腦部退化疾病,外傷、自然退化、物質濫用、腦部疾患及 感染等原因均可能會導致失智症的發生,無論致病原因為何 ,失智症皆會影響患者的意識、認知功能、精神狀態與行為 ,日常生活自理能力亦會受到影響,鄭女目前主要症狀為認 知功能及生活自理能力退化,且併有精神及行為症狀(妄想 、暴力及怪異行為),其精神行為症狀在藥物控制下,已獲 得緩解,失智症程度若依照臨床失智評分量表評估其失智等 級為1分,屬輕度失智範圍,而日常生活能力依照日常生活 功能評估量表評估為嚴重依賴他人等級。綜上所述,依此次 鑑定評估結果,本院認為鄭女在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 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呈顯著缺乏,相當於無行為能力 人之狀態,因此建議鄭女目前在日常生活、社會事務以及經 濟財務等相關議題處理上有受他人監護之必要等語,有長庚 醫療財團法人基隆長庚紀念醫院105年2月4日(105)長庚院 基字第0178號函附精神鑑定報告書乙件在卷可按。綜合上開 事證,足認相對人確因心智缺陷,已達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 之效果之程度。從而,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㈡本院參酌上開鑑定報告、聲請人之主張及本院調查結果,認 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女,於本院鑑定時陪同在旁,相對人事務 均由其處理,且相對人罹病後亦由其負擔生活費用,與相對 人之依附關係親密,自適宜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參以相對 人亦同意由聲請人擔任其監護人,其意願本院自應予以尊重 ;而關係人陳仕政為相對人之子,同為相對人之至親,自有 瞭解相對人之財產狀況,以利監督之必要,復參以相對人之 其他子女即陳仕鵬、陳宥羚均同意由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監 護人,並由陳仕政擔任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有聲請人提出之 親屬會議同意書在卷可稽,故本院審酌上情,認由聲請人擔 任監護人,應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 人為監護人,並指定陳仕政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另監 護人陳惠芬應依據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項之 規定,對於受監護宣告之人即相對人之財產,會同陳仕政於 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併此敘明。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王美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連懿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