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基秩字,105年度,2號
KLDM,105,基秩,2,2016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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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基秩字第2號
移送機關  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杜偉恆
      陳昱希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5年2月13日基警一分偵字第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杜偉恆加暴行於人,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陳昱希加暴行於人,處罰鍰新臺幣捌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5年1月9日晚間11時23分許。 ㈡地點:基隆市仁愛區南榮路及精一路路口。
㈢行為:杜偉恆以木棒毆打施亨利身體數次;陳昱希以腳踹施 亨利之身體數次。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證明:
㈠被移送人杜偉恆陳昱希於警詢之自白。
㈡被害人施亨利於警詢之指述、證人李亦宗、陳建熹於警詢之 證述。
㈢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6張。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第1 項、第87條第1 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蔡愷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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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