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55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玉珍
選任辯護人 周彥憑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4年度偵字第2265、2279、3327、33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零五年二月二十二日下午十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進行審理程序。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惟因發現有應再行調查之處,爰命再 開辯論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祥
法 官 陳怡安
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蔡愷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