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4年度,652號
KLDM,104,易,652,20160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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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6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顏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4 年12月31
日104 年度易字第652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顏劭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吳顏劭於民國105 年1 月22日對本院於10 4 年12月31日所為之104 年度易字第652 號判決提起上訴, 然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補提之,其上訴程式自於法未合,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逾期未提出即駁回 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昀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游士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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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