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5年度,10號
CYDV,105,除,10,2016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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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0號
聲 請 人 杜惠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5 年2 月18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本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本票,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00 號公示催告,並 於民國104 年7 月18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 所載本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本票,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00 號公 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 年1 月18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 開本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彩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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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 105 年度除字第10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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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發 票 人│發 票 日 │到 期 日 │金 額│本 票 號 碼│備考│
│ 號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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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康芳峻 │86年6 月30日│86年9 月30日│300,000元 │CH12385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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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康芳峻 │86年6 月30日│86年9 月30日│200,000元 │CH12385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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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