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2號
原 告 正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昭徽
被 告 晉浩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建宗
被 告 喆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順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94,137元(以原告起
訴確認之金額為準),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9,81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邱法儒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