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62號
CYDV,105,補,62,2016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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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2號
原   告 正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昭徽
被   告 晉浩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建宗
被   告 喆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順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94,137元(以原告起
訴確認之金額為準),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9,81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邱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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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正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晉浩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喆洋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洋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