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林地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5號
CYDV,105,補,5,2016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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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號
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黃妙修
訴訟代理人 劉惠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袁敏哲間請求返還林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第一項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嘉義縣中埔
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之土地公廟、工寮
、水塔拆除,並將上開面積3.96公頃(即39600 平方公尺)土地
返還原告,而嘉義縣中埔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之公告土
地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40 元,故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5,544,000元(計算式:39600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
值140元=5,544,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55,945元。另原
告起訴聲明第二項部分係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併此敘明(
參照最高法院96年度第4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劉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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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