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監宣字第28號
聲 請 人 黃儀光
上列聲請人聲請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黃林玉美之財產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代理受監護宣告之人黃林玉美依附件遺產分割繼承協議書就被繼承人林郭英之遺產為分割協議。
聲請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黃林玉美負擔。
理 由
一、按成年人之監護,除民法親屬編第四章第二節有規定者外, 準用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民法第1113條定有明文。次 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 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 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二、代理 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之出租、供他人使 用或終止租賃,民法第1101條亦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受監護宣告之人(即禁治產人)黃林玉美前 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86年度禁字第66號民事裁定宣告為禁 治產人,由聲請人父親黃道秋擔任法定監護人,嗣因黃道秋 於民國99年12月14日死亡,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04年11 月4日以104年度監宣字第658號民事裁定選定聲請人為監護 人在案,而被繼承人林郭英於104年5月30日死亡,遺有財產 ,為此,爰依民法第1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鈞院准許 聲請人代理受監護宣告之人黃林玉美依遺產分割繼承協議書 內容代為遺產分割協議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受監護宣告之人黃林玉美前經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以86年度禁字第66號民事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由聲 請人父親黃道秋擔任法定監護人,嗣因黃道秋於99年12月14 日死亡,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04年11月4日以104年度監 宣字第658號選定由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黃林玉美之監 護人在案,聲請人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黃林玉美之利益,而 依遺產分割協議書為遺產分配等情,業據提出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104年度監宣字第658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財 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影本、遺產分割繼承協議 書、繼承系統表影本各1份、戶籍謄本影本10份為證,聲請 人前揭主張,應堪信為真實。聲請人主張其為辦理被繼承人 林郭英遺產分割繼承相關事宜,有必要代理受監護宣告之人 黃林玉美依遺產分割繼承協議書(105年1月13日聲請狀所提 之遺產分割繼承協議,如附件)內容代為遺產分割協議,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家事庭 法 官 王昌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玫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