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89號
CYDV,104,重訴,89,201602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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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89號
原   告 沈宗訓(兼黃秀枝承受訴訟人)
原   告 沈雅婷(兼黃秀枝承受訴訟人)
原   告 沈俊豪(兼黃秀枝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裕中律師
被   告 張樵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3 月3 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彩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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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