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250號
CYDV,104,訴,250,2016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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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50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吳碧娟律師
複代理人  蕭敦仁律師
被   告 李傳進
      李傳修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興文律師
複代理人  郭廷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2 月22日下午4 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民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高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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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