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42號
抗 告 人 王茹玉
非訟代理人 郭小草
相 對 人 鄭淑月
王敏瓊
王宏年
王永發
盧繁榮
兼 上五人
非訟代理人 王宏銘
上列抗告人聲請返還遺產等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04年11
月24日所為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 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17條及第26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而家事非訟事件並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準 用前開規定。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 12月30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裁定 已於105年1月8日送達予抗告人收受,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 ,惟抗告人迄今仍未依期補繳,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 可憑,則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昌國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玫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