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546號
CYDV,103,訴,546,201602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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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46號
上 訴 人 沈振和
      呂德
      共同送達代收人 林威廷
被 上訴人 祭祀公業沈保生
法定代理人 沈長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5年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965,62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75,30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義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宗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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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