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46號
上 訴 人 沈振和
呂德
共同送達代收人 林威廷
被 上訴人 祭祀公業沈保生
法定代理人 沈長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5年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965,62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75,30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義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宗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