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醫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吉助
兼法定代理 陳簡金英
人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趙英豪
黃彥銘
戴德森醫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誠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5年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
人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10萬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62,3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義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宗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