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188號
CYDM,105,聲,188,2016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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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岳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
執聲付字第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岳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受刑人前因竊盜及違反森林法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台南 分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另因傷害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 徒刑3月確定,且均移付執行在案(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 署104年度執更助字第116號、104年度執字第5076號)。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 期原為105 年10月20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 12日,縮短後刑期屆滿日為105 年10月8 日,有該署105 年 2 月1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可參,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 ,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坤志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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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