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字第1104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威榮
上列被告因涉嫌竊取告訴人陳朝全之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104 年度偵字第7088、72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得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定 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認係涉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之竊盜罪嫌,而被告與告訴人為父子關係,屬一親等直系血 親,業經被告與告訴人供陳明確,並有被告戶籍資料查詢結 果附卷可稽,依同法第324 條第2 項之規定,親屬(即直系 血親、配偶、同財共居親屬、5 親等內血親或3 親等內姻親 之間)間之竊盜案件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具 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紙在卷可參。又揆諸前揭 法條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志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莊昕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