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5年度,61號
NTDV,105,司繼,61,2016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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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繼字第61號
聲 請 人 王士銘律師即被繼承人曾昆亷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任被繼承人曾昆亷遺產管理人所為續行管理遺產之報酬核定為新臺幣叁萬伍仟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曾昆亷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 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 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依民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 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親屬會議 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 由有召集權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83條 、第1150條前段、第1129條、第113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2年度司財管字第1號民 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曾昆亷(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101年2月25日死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設 籍於南投縣南投市○○路000巷00號)(以下簡稱被繼承人)之 遺產管理人,並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繼承人 為公示催告確定在案,又被繼承人之遺產前經本院民事執行 處於103年度司執字第20350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中拍定 ,經分配後,聲請人有受領發還債務人即被繼承人之金額, 又本院曾以104年度司家聲字第1號酌定聲請人遺產管理人之 報酬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在案。之後聲請人因接獲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中簡字第3012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 件民事判決,又於本院104年簡上字第17號第三人異議之訴 中以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身分出庭作證,更於本院104年 訴字第478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中,以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 人身分出具書狀二份並進行相關訴訟行為,現因被繼承人已 知之債務大於剩餘之遺產,且本院104年訴字第478號返還不 當得利事件將進行和解,而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皆已拋棄繼承 ,無法召開親屬會議酌定本件遺產管理人報酬,為進行本院 104年訴字第478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之和解事宜,狀請本院 核定聲請人續行管理遺產之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三、經查:
(一)本件被繼承人於101年2月25日死亡,其遺產無人繼承,由 本院以102年度司財管字第1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為遺產 管理人確定;聲請人其於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聲請公示



催告、辦理公示催告登報,而本院於102年5月31日以102 年度司家催字第19號裁定准予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 贈人於聲請人登載新聞紙之日起1年2個月內向聲請人報明 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聲請人於同年6月11日登 報,該公示催告期限已屆至;又被繼承人之遺產即坐落南 投縣名間鄉○○○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4建號建物( 以下簡稱系爭不動產),業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03年度司 執字第20350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拍定,其拍定價額 總計為1,530,005元,經分配後,聲請人已受領發還債務 人即被繼承人受償金額為867,699元;且聲請人曾經本院 以104年度司家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管理報 酬20,000元確定在案,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核屬 實。準此,聲請人顯難召開親屬會議酌定其管理被繼承人 遺產之報酬甚明,是其本於遺產管理人之地位,向本院聲 請核定續行管理遺產之報酬,實屬有據。
(二)本院102年度司財管字第1號裁定聲請人遺產管理人之報酬 20,000元確定後,聲請人續行之管理工作如下:接獲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中簡字第3012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事件民事判決,其內容為聲請人應於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 內給付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68,991元,自99年11 月2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點71計算之 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又有第三人謝育煙主張被繼承人遺產中之系 爭不動產,係借名登記於被繼承人名下,非被繼承人所有 ,進而於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20350號清償債務事件強制 執行程序中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致聲請人於該第三人異 議之訴上訴程序即本院104年簡上字第17號審理中,以被 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身分出庭作證。嗣後第三人謝育煙再 行提起本院104年訴字第478號返還不當得利訴訟,請求聲 請人應於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內給付第三人謝育煙900,00 0元,而聲請人於該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中,以被繼承人之 遺產管理人身分出具書狀二份並為相關訴訟行為,且即將 進行和解程序,有聲請人所提出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中 簡字第3102號民事判決,本院104年度簡上字第17號104年 4月30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104年度訴字第478號105年1 月5日、105年1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聲請人出具之104年 12月4日民事答辯狀、105年1月11民事聲請訴訟告知狀(以 上均為影本)在卷可查,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4年簡 上字第17號、104年訴字第478號卷宗屬實。本院審酌今被 繼承人已知之債務恐已大於剩餘之遺產,且聲請人於本院



104年度司家聲字第1號裁定聲請人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後, 續行管理遺產之內容,包括收受相關訴訟文書、出庭作證 、出具民事答辯狀、民事聲請訴訟告知狀,進行相關訴訟 行為,所耗費人力時間之程度,並考量本院104年訴字第 478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即將進行和解程序,為避免聲請 人無法取得續行管理之報酬,本院核定本件續行管理遺產 之管理報酬為35,000元為適當。
四、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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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