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5年度,18號
NTDV,105,司拍,18,201602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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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18號
聲 請 人 曾清棋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吳麗水曾俊彬曾金龍曾鈺芥聲請拍賣
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提出南投縣埔里鎮○○段○○○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不
  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應含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
  之所有權人、抵押權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完整登記內容資
  料)。
 ㈡本件抵押權登記內容為普通抵押權,聲請人聲請狀卻記載為
  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顯與登記內容不符,請查明後具狀更
  正之。
 ㈢請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含移轉或變更)、他項權利證明
  書。
 ㈣請提出相對人吳麗水曾俊彬曾金龍曾鈺芥之最新戶籍
  謄本(含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不得
  省略)。
 ㈤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
  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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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