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18號
聲 請 人 曾清棋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吳麗水、曾俊彬、曾金龍、曾鈺芥聲請拍賣
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提出南投縣埔里鎮○○段○○○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不
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應含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
之所有權人、抵押權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完整登記內容資
料)。
㈡本件抵押權登記內容為普通抵押權,聲請人聲請狀卻記載為
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顯與登記內容不符,請查明後具狀更
正之。
㈢請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含移轉或變更)、他項權利證明
書。
㈣請提出相對人吳麗水、曾俊彬、曾金龍、曾鈺芥之最新戶籍
謄本(含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不得
省略)。
㈤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
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