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9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南投縣南投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洪明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徐建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徐建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徐惠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徐惠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徐建馥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徐慶次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向債權人
給付新臺幣捌佰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九三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