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64號
NTDM,105,聲,64,2016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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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64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祥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5年度執聲字第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祥瑋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羅祥瑋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 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詳如附件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鈴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秀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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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