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5年度,8號
NTDM,105,易,8,2016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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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易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INGSIH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498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NINGSIH 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附表編號1 、2 、5 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附表編號3 、4 部分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NINGSIH 為印尼籍外國人,經順福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引 進來臺,受雇於陳麗娟而在其南投縣草屯鎮○○路○段000 巷00號之居處從事照護陳鵬元之家庭看護工作,並居住於該 處,竟於下列時、地,分別為下述之行為:
㈠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取他人動產之犯意,於民國 104 年6 月21日至同年7 月14日自我國出境間之某日某時許 ,在上址2 樓主臥房內,徒手竊取陳麗娟所有之美金200 元 得手。
㈡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取他人動產之犯意,於10 4 年8 月26日復入境我國至同年12月5 日間之某日某時許, 在上址2 樓主臥房內,徒手竊取陳麗娟所有之現金新臺幣( 下同)2000元得手。
㈢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取他人動產之犯意,於10 4 年8 月26日入境我國至同年12月5 日間之某日某時許,在 上址2 樓主臥房內,徒手竊取陳麗娟所有之現金200 元得手 。
㈣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4 年12月5 日8 時53分許, 在上址2 樓主臥房內,欲竊取陳麗娟置放於該處背包內之財 物,惟NINGSIH 翻找背包後並未發現任何財物致未得逞。 ㈤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取他人動產之犯意,於10 4 年12月19日8 時55分許,在上址2 樓主臥房內,徒手竊取 陳麗娟所有之皮夾內現金2000元得手。
二、案經陳麗娟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報告臺灣南投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之說明:
㈠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 述,雖不符前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



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 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 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立法意旨 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 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 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 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 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 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本 案以下所引用被告NINGSIH 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言詞或書 面陳述之供述證據,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檢察官、被告 就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 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認為適於作為本案 認定事實之依據,依上開規定及說明,該等供述證據應具有 證據能力。
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至第159 條之5 有關傳聞法則之規定, 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之供述證據 所為規範,至非供述證據之物證,或以科學、機械之方式, 對於當時狀況所為忠實且正確之記錄,性質上並非供述證據 ,均應無傳聞法則規定之適用,如該非供述證據非出於違法 取得,並已依法踐行調查程序,即不能謂其無證據能力。本 案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有出於違法取得 之情形,復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程序,應具有證據能力。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被告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及審理時均坦承前揭犯罪事實 不諱(分見警卷第3 至5 頁;偵卷第14至15、33至35頁;本 院聲羈字卷第5 頁;本院易字卷第8 、42至43頁),核與告 訴人陳麗娟之指述情節大致相符(分見警卷第8 至11頁;偵 卷第27、40至41頁),並有監視器錄影檔案擷取畫面3 張、 被告指認竊取位置照片4 張在卷可稽(見警卷第24至25、27 至29頁),而經警徵得被告之同意執行搜索,於被告身上查 獲現金1653元,亦有同意搜索書、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 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及扣得 之1653元現金照片2 張附卷可佐(見警卷第18至21、23、26 頁),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均與事實相符而可採信,事證 明確,其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被告基於行竊之犯意,翻找告訴人所有置放於2 樓主臥房內 之背包搜尋財物,堪認告訴人對其所有財產之支配力,已有



被侵害之直接或現實危險性,被告就此部分顯已著手於竊盜 ,僅因背包內並無金錢等財物致其未能竊取得逞,屬障礙未 遂犯,故核其就犯罪事實欄一㈣之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 第3 項、第1 項之竊盜未遂罪;另就犯罪事實欄一㈠至㈢、 ㈤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被告就犯 罪事實欄一㈣部分,已著手竊盜之實行,惟尚未發生竊得財 物之結果,其犯罪尚屬未遂,爰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規定, 按既遂犯之刑度減輕其刑。所犯上開5 罪,犯意各別,行為 互異,應分論併罰。
㈡本院審酌被告為印尼籍外國人,入境我國從事看護工作,竟 利用同住於告訴人居處之機會,趁告訴人及其家人不在居處 之際,多次竊取告訴人所有之財物,未能尊重他人財產法益 ,所為實值非難;雖被告於本院供稱係因告訴人長達4 個月 未給付薪資而犯本案,惟被告於警詢時陳稱犯罪動機係因其 印尼家中缺錢花用,是其是否僅因經濟上之困頓而犯本案, 顯非無疑,況倘被告確與告訴人有勞資給付糾紛,亦應依循 正當合法途徑解決,而非以竊取之不法方式獲取財物;兼衡 被告坦承犯行、已見悔意,然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以賠償 告訴人所受損害等犯後態度,及其分別竊取美金200 元、現 金2000元、200 元、2000元得手,另已著手於竊盜行為之實 行僅因未尋得財物而未達既遂之犯罪情節,並已扣得1653元 而返還於告訴人,及被告在臺並無犯罪前科(見本院易字卷 第4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為國中畢業之智識 程度、在臺從事看護工作、家境貧困之生活狀況(見警卷第 2 頁被告調查筆錄受詢問人資料欄)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 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斟酌被告前述犯罪情節、犯 後態度、可責性等各節,就所犯如附表編號1、2、5所示之3 罪及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2罪分別為整體非難評價,各定 其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拘役50日,並均諭知以1000元折算1 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㈢又被告為外國人,持工作許可簽證入境我國擔任監護工,竟 利用受雇而與告訴人同住之機會,多次為竊盜犯行,破壞我 國社會秩序,侵害我國人民財產法益,且受應執行有期徒刑 6 月之宣告,已不適合繼續居留於我國,爰依刑法第95條規 定,諭知被告於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3 項、第2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6 款、第95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景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捷羽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書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上開罰金數額,依法提高為30倍。)
附表:
┌──┬──────┬─────────────────────┐
│編號│ 犯罪事實 │ 主 文 │
├──┼──────┼─────────────────────┤
│ 1 │詳如犯罪事實│NINGSIH 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
│ │欄一㈠所載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 │詳如犯罪事實│NINGSIH 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欄一㈡所載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3 │詳如犯罪事實│NINGSIH 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
│ │欄一㈢所載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4 │詳如犯罪事實│NINGSIH 犯竊盜未遂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
│ │欄一㈣所載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5 │詳如犯罪事實│NINGSIH 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欄一㈤所載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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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順福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