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222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王怡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翔謦機電有限公司、陳建州、陳鍾桂蘭間請求清
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26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8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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