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5年度,145號
TNEV,105,南簡,145,2016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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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145號
原   告 郭竹曜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明和即富晟實業社黃淑真間請求給付票款事
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1,55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5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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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