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145號
原 告 郭竹曜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明和即富晟實業社、黃淑真間請求給付票款事
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1,55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5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