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補字,105年度,12號
TNEV,105,南小補,12,2016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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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小補字第12號
原   告 永誠諮詢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述廉
訴訟代理人 胡倧豪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李春生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8,330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黃郁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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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誠諮詢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