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05年度,173號
TNEV,105,南小,173,2016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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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小字第173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秋美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781元,應繳裁判費
  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
  幣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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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