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小字第173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秋美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781元,應繳裁判費
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
幣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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