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8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平貴
施金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鴻儒天下三期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
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本庭第一審簡易
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3,89
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0段000號)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