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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4年度,813號
TNEV,104,南簡,813,20160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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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8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平貴
      施金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鴻儒天下三期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
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本庭第一審簡易
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3,89
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0段000號)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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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