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1410號原 告 李冠儀訴訟代理人 李彥德被 告 蘇張秋梅即蘇德昌之繼承人 蘇文彬即蘇德昌之繼承人上列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玉雪被 告 林弘斌即蘇德昌之繼承人 葉明輝即蘇德昌之繼承人 葉圳鎰即蘇德昌之繼承人 葉淙安即蘇德昌之繼承人 葉英賢即蘇德昌之繼承人 林枝蘭即蘇德昌之繼承人 黃麗惠即蘇德昌之繼承人 林鈺容即蘇德昌之繼承人 林鈺庭即蘇德昌之繼承人兼上列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家榮即蘇德昌之繼承人被 告 蘇鄭來金即蘇德昌之繼承人 蘇淑英即蘇德昌之繼承人 蘇元華即蘇德昌之繼承人兼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元裕即蘇德昌之繼承人被 告 黃平瑞即蘇德昌之繼承人 黃清池即蘇德昌之繼承人兼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春香即蘇德昌之繼承人被 告 黃美麗即蘇德昌之繼承人 曾蘇錦子即蘇德昌之繼承人 陳蘇雀子即蘇德昌之繼承人 蘇志成即蘇德春之繼承人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蘇玉鑾即蘇德春之繼承人被 告 王蘇玉鳳即蘇德春之繼承人 蘇玉珍即蘇德春之繼承人 蘇琼和即蘇金水之繼承人 蘇進和即蘇金水之繼承人 蘇三和即蘇金水之繼承人 李蘇美月即蘇金水之繼承人 蘇美珠即蘇金水之繼承人 蘇美麗即蘇金水之繼承人 蘇綵靖即蘇金水之繼承人 蘇德雄兼蘇玉雲之繼承人 林蘇痛即蘇玉雲之繼承人 蘇萬吉 蘇正義 蘇杜阿杏 陳張彩月 王明坤即蘇德昌之繼承人 蘇振賢即蘇德昌之繼承人 蘇郁芳即蘇德昌之繼承人 蔡王秀蘭即蘇德昌之繼承人 王淑珍即蘇德昌之繼承人 王素眞即蘇德昌之繼承人 王淑美即蘇德昌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庭第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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