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4年度,1122號
TNEV,104,南簡,1122,2016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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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1122號
原   告 陶蓉萍
      洪靖傑即洪正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魏琳珊律師
被   告 千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秋澄
      蔡金燕即蔡錦燕
      孫蕙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2
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關於「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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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千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