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更一字第86號
原 告 羅守沐(即羅連仔等38人之被選定當事人)
鄧桂珠(即羅連仔等38人之被選定當事人)
羅守燊(即羅連仔等38人之被選定當事人)
被 告 桃園市政府地政局
代 表 人 陳錫禎(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桃園市平鎮區山峰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代 表 人 李秋蓉(理事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重劃事件,原告不服桃園縣政府中華民國103
年11月13日府法訴字第1030246601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經本院以104年4月30日104年度訴字第93號裁定駁回,原告不服
,提起抗告,經最高行政法院104年7月23日104年度裁字第1178
號裁定廢棄,發回本院更為審理,參加人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許桃園市平鎮區山峰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 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緣參加人於民國93年10月6日經前桃園縣政府(現改制為桃 園市政府)准予核備成立,其申請核定擬辦重劃範圍,亦經 前桃園縣政府以94年11月2日府地重字第0940308577號函( 下稱桃園縣政府94年11月2日函)核定重劃區名稱為「山峰 自辦市地重劃區」,並載明重劃區範圍屬「變更平鎮(山子 頂地區)都市計畫」區域,如都市計畫內容有變更時,請依 都市計畫變更結果修正重劃計畫書。嗣前桃園縣政府以97年 5月26日府地重字第0970166589號函(下稱桃園縣政府97年5 月26日函)不予核定重劃計畫書並撤銷桃園縣政府94年11月 2日函所核定擬辦之重劃範圍及籌備會。嗣被告又以101年4 月3日桃地重字第1010007305號函(下稱原處分)撤銷桃園 縣政府97年5月26日函所為「撤銷籌備會及擬辦重劃範圍之 行政處分」。原告(即羅連仔等38人之被選定人)以其等為 「山峰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對原 處分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不受理,遂向本院提起撤銷訴 訟,經本院以104年4月30日104年度訴字第93號裁定駁回, 原告不服,提起抗告,經最高行政法院104年7月23日104年
度裁字第1178號裁定廢棄,發回本院更為審理。是本件訴訟 之結果,倘原告主張可採而獲勝訴,就參加人權利或法律上 利益將受損害,參加人聲請獨立參加本件訴訟,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曹 瑞 卿
法 官 張 國 勳
法 官 林 惠 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蕭 純 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