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100號
原 告 許慧女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瀞方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