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778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訴訟代理人 羅開文
王秋翔
被 告 趙尉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四十八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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