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690號
原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惠源國際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月惠
訴訟代理人 薛欽峰律師
陳緯諴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蕭心怡等發支付命令,
惟蕭心怡等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
萬3,695 元,應繳裁判費3,5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
0 元外,尚應補繳3,0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胡宏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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