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物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5年度,1894號
TPEV,105,北簡,1894,2016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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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894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賀俊強
訴訟代理人 黃彰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漾漾液晶有限公司魏長雄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248,5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10048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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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漾漾液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