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97號原 告 姜俊宇被 告 林義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五年四月六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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