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5年度,97號
TPEV,105,北小,97,2016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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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97號
原   告 姜俊宇
被   告 林義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五年四月六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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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