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勞簡字,105年度,13號
TPEV,105,北勞簡,13,2016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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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勞簡字第13號
原   告 劉貴興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曾聲請對熠飛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熠飛綠能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萬9,698 元,原應繳裁判費1,880
元,惟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工資,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
條之規定,得暫免徵收前述裁判費之2 分之1 ,扣除該暫免繳納
部分,仍暫須繳納940 元(1,880 ×1/2 =940 ),再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胡宏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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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熠飛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