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4年度,7666號
TPEV,104,北簡,7666,201602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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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7666號
原   告 王再慶
訴訟代理人 吳啟孝律師
複 代理人 梅玉東律師
被   告 曾啟華
      林莆淞
      余仁彬
      陳奕全
      連康鈞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言柔
被   告 曾鈺綺
      曾炳森
      賴文正
      邱水元
上 四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郁榮律師
複 代理人 李弘裕律師
被   告 吳國新即吳尚廩
      王怡婷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王淑玲
被   告 王振光
      蕭慶慧
      林致浤即林泯鑫
      大仁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徐盛基  原住同
被   告 東桀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皇助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劉政杰律師
被   告 曾子珊  原住新北市○○區○○街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三十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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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桀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仁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