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3971號
原 告 董素碧
郭哲瑋
法定代理人 郭勝洲
董素碧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沈奕瑋律師
被 告 徐暐荏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蔡桂梅
兼法定代理
人暨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徐純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玉楚律師
黃翊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