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勞小字,104年度,20號
TPEV,104,北勞小,20,201602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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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勞小字第20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宋希聖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幼玲間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仟肆佰壹拾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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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