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2號
原 告 新緯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元吉
原 告 勝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志銘
原 告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工業安全衛生協會
代 表 人 藍福良
原 告 張雅音
張鴻英
黃士哲
李中元
林豊鈜
顏曜智
唐美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詹順貴 律師
熊依翎 律師
謝佳穎 律師
被 告 臺中市政府
代 表 人 林佳龍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 律師
王雲玉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都市計畫法事件,原告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原告就內政部104年6月22日台內營字第1040809939號函核定「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不包括大坑風景區)(配合台中都會區鐵路高架捷運化計畫─台中車站地區)(第二階段)」行政處分所為之行政爭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除前項情形外,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 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 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7條 第2項定有明文。
二、緣交通部於民國94年間向行政院陳報「台中都會區鐵路高架 捷運化計畫」,經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95年1月2日第1236 次會議審議結果列為新十大建設計畫,行政院亦同意按上開 審議結論辦理,被告爰申請辦理「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 計畫(不包括大坑風景區)(配合台中都會區鐵路高架捷運
化計畫─台中車站地區)」(下稱主要計畫),並經內政部 核准在案。嗣被告於96年5月17日辦理主要計畫公開展覽及 說明會,並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714次會議審議通過 ,並決議辦理再次公開展覽,被告即於98年12月15日辦理再 次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其後,臺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99年2 月9日第242次會議再將因應台鐵高架捷運化沿線及站區發展 所需變更部分,辦理先行核定及發布實施,並將之列為第一 階段,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99年9月7日第738次會議審 議通過,並將主要計畫之變5變更案納入第二階段。其中, 第一階段經內政部於100年2月17日核定於同年3月10日發布 實施;第二階段於104年6月22日經內政部以台內營字第1040 809939號函核定,被告以104年6月24日府授都計字第104013 4771號函(下稱被告104年6月24日函)檢送臺中市都市計畫 委員會104年6月11日第45次會議紀錄,並於同年7月17日以 府授都計字第1040142347號公告發布實施(下稱主要計畫第 二階段),及以同日府授都計字第10401423471號公告(下 稱被告104年7月17日公告)發布實施「擬定台中市都市計畫 (配合台中都會區鐵路高架捷運化計畫─台中車站地區)細 部計畫(第二階段)」(下稱細部計畫)計畫書、圖,自同 月21日零時起生效。原告所有台中大智慧學苑大樓位於主要 計畫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變5之變更案範圍內,變更內容係 採取新闢連接大智路計畫道路之方案,將原先使用分區編定 為商業區及住宅區之系爭大樓變更為道路用地。原告不服被 告104年6月24日函,向內政部提起訴願遞經訴願決定不受理 ,原告仍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聲明求為判決撤銷訴 願決定、被告104年6月24日函及104年7月17日公告。三、經查,本件原告不服被告104年6月24日函及104年7月17日公 告核定發布實施細部計畫部分,係以主要計畫第二階段為辦 理依據,則原告請求撤銷被告104年6月24日函及104年7月17 日公告,應以主要計畫第二階段之核定處分是否合法為前提 要件,而原告就內政部核定主要計畫第二階段之104年6月22 日台內營字第1040809939號函,業已提起訴願,刻正由行政 院訴願審議委員會審理中,該等行政爭訟程序既為本件行政 訴訟之先決問題,於上開行政爭訟程序尚未確定前,應有停 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原告亦以105年2月19日行政申請停 止訴訟程序狀聲請停止訴訟程序。本院爰依首開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詹 日 賢
法 官 許 武 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 巧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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