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司中調字,105年度,488號
TCEV,105,司中調,488,2016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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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中調字第488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蕭婷芳等間請求撤銷買賣登記等事件,聲請
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蕭婷芳等應依民法第24 4條規定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號建物,於民 國97年12月23日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 銷,並回復登記為相對人蕭婷芳所有等語。惟本件調解標的 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核其性質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 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 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故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 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李國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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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