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中調字第426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李美漪等人間因確認贈與契約無效事件聲請調
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確認相對人李美漪等人間就臺中 市○區○○○段00000○號建物之贈與、買賣行為均因相對 人等人間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無效,應回復登記為相對人李 美漪所有等語。核其法律關係性質屬確認之訴,惟確認之訴 須以訴訟形式為之,經法院以確認判決確認當事人間之法律 關係,始能發生確認之效力,此確認之訴無由當事人以相互 讓步之調解或和解之方式代之。是本件調解之聲請,依法律 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書 記 官 吳詩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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