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字第四一○號 上 訴 人 G○○ 被上訴人 K○○○ N○○ L○○ M○○ 戊○○○ 丙○○ I○○ H○○○ 丑○○ 地○○ 酉○○ 甲 ○ 巳○○ 壬○○ A○○○ 己○○ S○○○ 未○○ W○○ 癸○○ X○○○ F○○ 乙○○○ 天○○ T○○○ E○○ 子○○ 黃○○ D ○ 午○○ 宙○○ C○○ 玄○○ Y○○ Z○○ 宇○○ 丁○○ R○○ 辰○○○ 寅○○ b○○ P○○○ Q○○ U○○ a○○○ J○○○ O○○ 戌○○ V○○○ 右四十九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申○○ 被上訴人 吳有脚. 辛○○○○ 庚○○○ 卯○○ B○○ 右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亥○○ 右當事人間請求參與分配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二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八十六年度訴字第八五五號)提起上訴,已于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年一月八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 吳志誠~B2 法官 李素靖~B3 法官 李文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B法院書記官 劉清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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