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分配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上字,88年度,410號
TNHV,88,上,410,2000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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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字第四一○號
   上 訴 人 G○○
   被上訴人  K○○○
         N○○
         L○○
         M○○
         戊○○○
         丙○○
         I○○
         H○○○
         丑○○
         地○○
         酉○○
         甲 ○
         巳○○
         壬○○
         A○○○
         己○○
         S○○○
         未○○
         W○○
         癸○○
         X○○○
         F○○
         乙○○○
         天○○
         T○○○
         E○○
         子○○
         黃○○
         D ○
         午○○
         宙○○
         C○○
         玄○○
         Y○○
         Z○○
         宇○○
         丁○○
         R○○
         辰○○○
         寅○○
         b○○
         P○○○
         Q○○
         U○○
         a○○○
         J○○○
         O○○
         戌○○
         V○○○
   右四十九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申○○   
   被上訴人  吳有脚.  
         辛○○○○ 
         庚○○○  
         卯○○   
         B○○   
   右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亥○○   
右當事人間請求參與分配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二日臺灣
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八十六年度訴字第八五五號)提起上訴,已于八十九年十
一月二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
指定於九十年一月八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二庭
~B1審判長法官 吳志誠
~B2   法官 李素靖
~B3   法官 李文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劉清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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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