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5年度,522號
TCEV,105,中補,522,2016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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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522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雲
訴訟代理人 蕭子鴻
複代理人  鄭曉龍
      李年寶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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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