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522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雲
訴訟代理人 蕭子鴻
複代理人 鄭曉龍
李年寶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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