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502號
原 告 張廷州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維特外語顧問
有限公司、李瑤瓊、謝名然發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
字第2098號),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802,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
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8,920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本件尚應補
繳8,42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