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5年度,502號
TCEV,105,中補,502,2016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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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502號
原   告 張廷州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維特外語顧問
  有限公司、李瑤瓊謝名然發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
  字第2098號),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802,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
  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8,920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本件尚應補
  繳8,42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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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