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341號
原 告 廖本正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秀惠律師即
廖世鍾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59
8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7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5,070元,扣除前已
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570元,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張捷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