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救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葉衛亮
訴訟代理人 蘇志淵律師
相 對 人 謝雄耀
國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勝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 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 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 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規 定。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臺中簡易 庭民國105年度中簡字第447號),因聲請人曾向法律扶助基 金會臺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准予全部扶助在 案,此有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議審 查表附卷可稽。本院復查聲請人尚無顯無理由及不符合法律 扶助事實之情形,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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