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5年度,185號
TCEV,105,中小,185,2016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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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中小字第18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柯艾玉
被   告 陳錫儀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4,769元,及其中新臺幣906元自民國103年12月2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8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62,429元自民國103年12月2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10,210元自民國103年12月2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8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11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2、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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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